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測試題(17)


[案例2-5] 某港口的碼頭工程,在施工設計圖紙沒有完成前,業主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的施工任務。由于設計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性 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施工合同簽訂前,業主委托了一家監理單位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 和進行施工階段監理。監理工程師查看了業主(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草擬的施工合同條件,發現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條款: $lesson$
⒈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⒉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⒊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⒋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⒌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合格后重新進行覆蓋或者修復。 檢驗如果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如果不合格,乙方則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前通知乙方。
[問題]
⒈ 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為什么?
⒉ 請逐條指出以上合同條款中的不妥之處,應如何改正?
⒊ 若檢驗工程質量不合格,你認為影響工程質量應從哪些主要因素進行分析?
[參考答案]
⒈不恰當,該工程不宜使用總價合同形式,因該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
⒉(1)“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不妥。
改正: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應承擔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供乙方參考使用”不妥
改正: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
(3)“再次分包”不妥。
改正: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4)不妥。
改正:乙方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供其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5)妥當
(6)“監理工程師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進行計量”不妥。
改正:監理工程師應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
⒊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有:人、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機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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