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79)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之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出現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入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米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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