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50)
更新時間:2010-04-13 13: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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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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