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15)


命題點11 無權代理的概念和情形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民法通則》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命題點12 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入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命題點13 擔保的概念,原則
1.概念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原則
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命題點14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參加人
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3.方式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5.保證合同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生效后,保匪人就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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