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學員應根據教材的內容,理解下列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監理、招標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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