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段,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l返還財產
由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退還財產是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補償。
2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采取強制性措施將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者返還第三人。無效合同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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