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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考點解析(2)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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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考點解析(2)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一)?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考核點二1)

  1.主要參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條至第三十條,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節(雙方權利)、第三節(雙方義務、責任)這部分合同條款較多(27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監理方的義務、權利、責任

  委托人的義務、權利、責任通過工程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合同對雙方義務、權利、責任的規定,參看案例26、27、29

  為便于學習掌握,可將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關內容歸納如下。

  [監理方](1)義務:①?派駐足夠人員,報告組織機構、監理規劃;②完成合同約定(專用條約)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按約定期報告;③認真、勤奮工作,提供相應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合法權益;④保密;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物品,用畢移交;⑥負責合同協調;⑦不參與與委托人利益沖突的活動;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

  (2)權利:①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②對質量、工期、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組織設計、材料及施工質量檢驗權,工程款審核確認權);③與有關單位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事項報告委托人;④施工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意見要求通過監理,研究、協商確定,以及調解爭議(19);⑤指令權(開工、督停、復工要變更)(征得委托人同意);⑥選擇總承包人建議權,對分包人的認可權;⑦審核索賠;⑧獲得酬金;⑨終止合同對監理合同的權利

  (①~⑦為對業務的權利)

  (3)責任:①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②履行責任期內約定的義務,因過失使委托人受到損失應賠償,累計總額≯監理報酬總額(稅金之外);③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質量及完工時限不承擔責任,對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對違反第5條(即上述義務③)應承擔賠償責任;④向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費用,應給予補償。

  [委托方](1)義務:①支付監理預付款;②協調外部關系,如委托監理方則應付酬;③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監理書面要求做出書面決定;④提供-信息(工程資料)物質(用房、通訊、其他)人員(如有需要,合同中約定)

  (2)權利:①授予監理權限,對總監認可權;②選定工程承包人及訂立合同;③對工程設計的要求認定權,設計變更審批權;④監督控制監理方履行合同-人員監控(更換、職責履行、不法行為損失賠償)履行合同監控;⑤審查監理工作月報及專項報告。

  (3)責任:①履行監理委托合同,違約承擔責任;②非監理方原因使監理方因業務工作受損失,可予補償;③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應補償因之引起的監理方有關費用支出。

  ▲對以上內容,主要要求領會實質,能清晰劃清責任、權利、義務的歸屬。

  (二)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和招標程序(考核點二2)?

  1.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節,《招投標法》第二章,案例30、31.

  本考核點在歷年考題中曾先后出現3次(占43%)出現的考核內容分別為:①招標方式和招標文件內容(1999年);②招標階段監理工作內容(實際與招標程序密切相關)(2001年);③招標管理(資格審查)(2003年),故也屬本章重點。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招標方式的類型、特點及其選擇――要能結合工程情況選擇適宜的招標方式。

  (2)招標程序――要求熟悉招標程序的內容及實施順序,這部分可以和“招標管理”結合起來。監理工程師的招標管理工作大致可分為:①招標前的準備工作(編制招標文件、標底、招標廣告);②招標、投標階段工作;③評標、決標工作。要清楚有關各項工作的內容及目的、要求(例如,組織現場察勘的目的要求;標前會(澄清會)的目的、要求等)

  在招標程序中,根據招投標法,有幾個問題應注意:①我國招標方法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②邀請招標的被邀請者應不少于3個具備承擔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組織。③如選擇代理機構委托招標時,該機構應具備三個條件,即具有從事該業務的營業場所及資金;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及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具有符合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人選老師庫(從事相同領域工作滿8年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水平者)④招標人要修改、澄清招標文件須在投標截止日15天以前書面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⑤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日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標文件的組成,各文件的目的、用途以及它們的解釋權的優先順序。

  (三)施工招標的資格預審與評標(考核點二3)

  1.這部分內容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四節和《招投標法》第三章、第四章有關內容。

  在歷年考試中這部分內容出現過2次(占29%),其內容分別為:①無標底(綜合評分法)評標(2000年考題六);②招標管理(資格審查)(2003年,只考了一個資審標準應當統一與否的概念,專考實質性內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①法人資格及組織機構;②財務報表;③人員報表;④施工機械設備情況;⑤分包計劃;⑥近5年完成同類工程情況(工程經驗);⑦在建項目調查;⑧近2年涉及訴訟案件(資信);⑨其他。

  (2)資格預審方法――①應滿足的必要條件: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對于聯合體投標應以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財務狀況(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流動資金、分包計劃、履約情況。

  附加條件:視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權打分量化審查(案例35,實際考題會簡化):給出評價項目,評分標準(標準應統一,2003年題涉及),各項權重。

  綜合評分=∑各項得分×各項權重(案例35)

  (3)開標的組織。

  (4)評標的組織。

  (5)評標方法:①綜合(加標)評分法有標底評標(案例37)無標底評標(案例38,2000年考題六)

  ②評標價方法(案例39):注意“評標價”只用于評標比較,報價優劣,不作為合同價的基礎。

  (四)施工合同的訂立(考核點二4)

  1.本考核點內容主要參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和第三章有關內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形式原則,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則,但建設工程合同通常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約與承諾。

  (4)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條件、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題二)

  (6)無效合同及其確認(案例42)

  合同無效的情況:①以欺詐手段訂立;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法規。

  (7)合同的終止及爭議解決(“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節;2003年考題二)

  注意“仲裁”和“訴訟”在合同中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五)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點二5)

  1.本考核點涉及內容極為廣泛,也是本章難點。它既涉及施工中質量、進度、投資監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檢驗、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變更、索賠,還會涉及到合同各方的義務、權利、責任以及風險的分擔等問題。對這種部分主要應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3~11各條),并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節,以及《監理規范》第5條、第6條(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對材料、設備及施工質量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關條款)

  (2)隱蔽工程檢驗與重新檢驗的處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2003年考題)

  (3)施工進度的控制、暫停施工、工期延長的處理與確認、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計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條),竣工結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條)

  (5)工程變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6)索賠管理(在本章單列為考核點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條)

  (7)施工環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8)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9)合同爭議的解決(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節)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節)

  3.以上各項涉及的內容與其他相關教材(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聯系,在其他相關教材中也有體現。但也互有區別。合同管理教材有關這些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從合同管理角度進行介紹。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項業務的管理操作程序、責權劃分、時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則進一步解決處理上的具體化、數量化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應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處理各項業務(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變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規定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也就是體現在操作上、處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規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時限有效性――在執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執行有效,超過規定的時限就無效,或得到相反的結果。

  ③書面的有效性――監理工程師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請等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表達才有效,如緊急情況來不及,也可以口頭的方式提出,但必須在一定時限內進行書面確認。

  4.執行合同中的有關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時限。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師核實計量無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參加工程師的核實計量――如不參加,則以工程量的核實計量結果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確認。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延期。

  ②合同價調整的程序:

  可以調價的原因――法律法規要求、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造價管理部門公布。

  一周內停水、電、氣累計超過8小時。

  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④工程變更程序:

  發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如無正當理由不確定――自收到變更價款日14天后即認為變更價款已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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