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老師就訴訟時效相關問題的分析講解


環球網校(www.edu24ol.com)消息,2009年度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5月23、24日。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備考,整理了一些考生常常感到疑惑的知識點和概念,結合網校老師的講解幫助考生更好的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概念。
在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的復習過程中,常有考生總是搞不太清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延長等概念。訴訟時效屆滿后,人民法院受理無勝訴權,那法院如何叛決,起訴的意義是什么?
另外,訴訟時效一般是1 年2年,那最長訴訟時效的20年又是指什么?滿20年之后可以再延長嗎?還是訴訟時效最長延至20年?
對于以上的問題,環球網校輔導老師給我們作了精辟的講解: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即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
一、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三、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由于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就是說愿意還欠款,對方也接收了,債務人不能后悔,不能以對方超過訴訟時效而追回。
這里的最長訴訟時效的20年適用于對民事權利保護的請求,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延長規定,也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目前距2009年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已經越來越臨近,我們將就學員學習過程中常見問題加以分析,來幫助廣大考生加深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網校同時提醒考生朋友抓緊時間對知識的查漏補缺,為即將來的監理考試做好充分的準備,并預祝2009年監理的考生能順利的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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