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重點二
質押: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3.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動產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的擔保。
權力質押合同的生效:自權力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梢再|押的權利包括: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它權利。
留置:
1.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并享有處置該動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的使用范圍: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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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附: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復習提示5」
1.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概念
(1)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一般情況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但是未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
(2)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包括以下方面: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4.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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