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資料:合同履行幾個期限概念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間”的概念,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專用條件的條款內明確約定。合同內約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承諾的竣工時間。合同工期的時間界限作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施工義務的標準。
2.施工期
①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②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盡管工程移交前進行了竣工檢驗,但只是證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藝達到了合同規定的標準,設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為了考驗工程在動態運行條件下是否達到了合同中技術規范的要求。因此,從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履約證書日止,承包商要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多為一年;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①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②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剩有管理和結算等手續。③結清單生效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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