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知識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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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期限的概念及缺陷通知期階段的合同管理
復習提示1:
復習提示1: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一個法律術語,僅用來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完成了工程。合同工期并不是合同中寫明的日歷工期,而是等于合同中注明的日歷工期天數加上非承包商理由而由工程師批準的順延工期天數。采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可以用于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還是提前竣工或是拖期竣工。
復習提示2:
合同工期是一個法律術語,僅用來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完成了工程。合同工期并不是合同中寫明的日歷工期,而是等于合同中注明的日歷工期天數加上非承包商理由而由工程師批準的順延工期天數。采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可以用于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還是提前竣工或是拖期竣工。
復習提示2:
施工期: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復習提示3: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復習提示3:
缺陷通知期:
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竣工日期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至合同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
復習提示4:
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竣工日期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至合同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
復習提示4: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
復習提示5: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
復習提示5:
履約證書:
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后工程師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滿,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業主應在頒發證書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證書。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復習提示6:
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后工程師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滿,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業主應在頒發證書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證書。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復習提示6:
履約證書與最終結算:
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最終支付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最終支付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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