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答疑精選二
學員提問1:
夏老師您好:教材在施工投標保證中提到的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有效期是否是一個概念,投標有效期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謝謝!
二者不是一個概念
投標保證有效期是指投標保證金或保函的有效期限
投標有效期是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招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教材在施工投標保證中提到的“投標保證有效期一般是從投標截止日起至確定中標人止”見教材P12。我認為與您回答的投標有效期期限為同一時間,我認為它們不應當為同一時間,是您回答的對,還是我理解不對?
老師回答1:
你好
不是同一時間
如在原定投標有效期內未能完成評標工作,顯然投標有效期未到,而有可能銀行的投標保證有效期已到,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
按現行法律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學員提問2:
老師你好:發包人的違約責任(2)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請問老師;如果設計人只完成一部分,是否也是按全部完成支付設計費呢。
老師回答2:
教材里這句話是指完成全部設計,設計費不會因發包人的審批工作的延誤而拖欠,如雙方約定只完成一部分設計則也按約定付費,不會拖欠.
學員提問3:
老師您好:承擔締 約過失一方應當有過錯,包括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導致的后果責任.這種過錯主要表現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書中已解釋但還是不理解,請老師在進一步幫我解釋一下.非常感謝!
老師回答3:
例如:甲得知乙與丙擬簽訂一合同,便與丙以更低價進行假意磋商,促使丙放棄與乙簽合同的意向,待乙退出后,又以借口放棄磋商,使丙遭受損失,這就是一例典型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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