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精選三


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精選三
四、合同有效期
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用約定的日歷天數為準,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通用條款規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從工程準備工作開始,到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如果保修期間仍需監理人執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五、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條件。
(2)與監理人作好協調工作。委托人要授權一位熟悉建設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此人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3)為了不耽擱服務,委托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作好協助工作。協助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①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②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服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③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服務、物質服務和人員服務三個方面。
2.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人員從事監理工作。開始執行監理業務前向委托人報送派往該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及該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需要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首先經過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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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
(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收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證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施工等單位申明的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六、違約責任
1.違約賠償
(1)在合同責任期內,如果監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職責勤懇認真地服務;或委托人違背了對監理人的責任時,均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的賠償原則是:
①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②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③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2.監理人的責任限度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監理人不對責任期以外發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也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的時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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