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精選一


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精選一
第四章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考試大綱
了解: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違約責任。
熟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期;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掌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知識點分析
一、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專用條件三部分組成。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合同”是一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的法律文件。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合同,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外,還包括以下文件: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其內容涵蓋了合同上所用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是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各個委托人、監理人都應遵守。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時,結合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托監理項目的工程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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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權利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委托人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需要在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②對監理人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③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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