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考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2019 年 4 月修訂)
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㈡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例】根據《建筑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有()。
A.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B.已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C.已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D.建設資金已落實
E.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答案】ABE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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