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監理工程師備考復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概述(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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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保證的范圍(五類,在合同中可約定)
■主債權
■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實現債權的費用
32.三類特殊情況的處理

33.抵押的概念

【注意】
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財產,也可以用別人的財產
34.抵押概念的要點
■抵押對象是不動產或價值量大的動產
■抵押形式是不轉移占有
35.可作抵押物的財產(不動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36.禁止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7.抵押的生效(兩類)

38.抵押期間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
■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權人(注意是通知而不是經批準),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9.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應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注意,不是由抵押人清償)
40.最高額抵押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41.抵押權的實現(清償)
■債務屆滿,可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來償還;協議不成,抵押權人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2.同一財產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

43.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
質押對象是動產或權利憑證
質押的方式是轉移占有
44.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45.質押的分類(兩大類)

46.質押的設立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7.留置的相關規定
■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
■能夠留置的僅限于動產,且僅基于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
48.定金
■概念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形式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生效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數量
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9.定金的處理

50.建設工程中的保證的種類

51.施工投標保證的概念與作用

52.施工投標保證的相關規定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是招標文件的必備條款)。
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在開標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否決(必須是招標文件要求)。
53.投標保證的有效期

若由于評標時間過長而使保證到期,招標人應當通知投標人延長保證有效期(投標人有權拒絕)
54.投標保證金的處理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只要是在招標期間按規定辦事,無論中標與不中標,均可退還保證金)。
■未中標的-直接退
■中標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時退
55.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四種情形)
一是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
二是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三是中標人根據規定未能提交履約保證金
四是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56.履約保證的形式及數額(三種形式)

57.有權憑履約保證索取賠償的情形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毀約,或任意中斷工程,或不按規定施工
■承包人破產、倒閉
58.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59.履約保證與定金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并且不以此為限。
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60.保險的分類
■財產保險
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
■人身保險
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
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61.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要點】
對象:各類建筑工程項目
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62.附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概念
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難點】誰是“第三者”
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與工程無直接關系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參建相關主體的員工
63.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64.責任范圍(兩類)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災和爆炸)
【特別說明】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財產保險,地震屬于除外責任,但在竣工前建設期內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地震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65.除外責任(十大項)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的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別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⑩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6.保險期限
67.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只記特殊的)
■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施工機具、設備、裝置失靈造成本身的損失
68.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

69.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70.投保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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