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調整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


上海市發布關于調整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集團),各有關單位:
為減少人才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部分職業領域調整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制定以下辦法并通知如下: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于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等準入類職業資格(共16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系列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聘任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需具備理工類學歷。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于取得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等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共19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系列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聘任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需具備理工類學歷。
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于取得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共9項,見附件)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
四、其他
(一)對于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如企業法律顧問、質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礦業權評估師等),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三)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應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序開展聘任工作。
(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滬人社專〔2017〕110號)文件失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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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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