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預習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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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總包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 1:主體結構施工時,建設單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舉報,立刻指令施工總包單位暫停施工。經檢測鑒定單位對商品混凝土的抽樣檢驗及混凝土實體質量抽芯檢測量符合要求。為此,施工總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了暫停施工后人員窩工及機械閑置的費用索賠申請。
事件 2:施工總包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將裝飾工程分包給甲裝飾分包單位。在裝飾工程施工中,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工程部分區域的裝飾工程由乙裝飾分包單位施工。經查實,施工總包單位為按時完工,擅自將部分裝飾工程分包給乙裝飾分包單位。
事件 3:室內空調管道安裝工程隱蔽前,施工總包單位進行了自檢,并在約定的時限內按程序書面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驗收。項目監理機構在驗收前 6 小時通知施工總包單位因故不能到現場驗收,施工總包單位自行組織了驗收,并將驗收記錄送交項目監理機構,隨后進行工程隱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總監理工程師以“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為由下達了《工程暫停令》。
事件 4:工程保修期內,建設單位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裝飾分包單位對地下室進行了重新裝修,在沒有設計圖紙的情況下,應建設單位要求,甲裝飾分包單位在地下室承重結構墻上開設了兩個1800×2000mm 的門洞,造成一層樓面多處裂縫,且地下室有嚴重滲水。
1事件 1 中,建設單位的做法是否妥當?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應批準施工總包單位的索賠申請?分別說明理由。
2寫出項目監理機構對事件 2 的處理程序。
3事件 3 中,施工總包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妥當?分別說明理由。
4對于事件 4 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包單位和甲裝飾分包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與解析】
1事件1中:
(1)建設單位的做法不妥。理由:建設單位的停工指令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下達。
(2)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施工總包單位的索賠申請。理由:事件 2 屬于建設單位(或非施工單位)的責任。
2事件2中,項目監理機構對事件 2 的處理程序如下:
(1)由總監理工程師向施工總包單位簽發《工程暫停令》,責令乙裝飾分包單位退場,并要求對乙裝飾分包單位已施工部分的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2)若檢查驗收合格,則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復工令》。若檢查驗收不合格,則指令施工總包單位返工處理。
3事件3中:
(1)施工總包單位做法妥當。理由:項目監理機構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施工總包單位提出延期要求。未按時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參加驗收,施工總包單位可自行組織驗收,結果應被認可。
(2)總監理工程師做法不妥。理由:總監理工程師不能以“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為由下達《工程暫停令》。
4事件4中:
(1)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理由:承重結構變動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后才能開工。
(2)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重新裝修不屬于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
(3)施工總包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重新裝修不屬于施工總包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
(4)甲裝飾分包單位應承擔責任。理由:未取得設計單位裝修設計圖紙就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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