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考前測試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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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經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圖5-1所示(時間單位:月),各項工作均按最早開始時間安排且勻速施工。
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作A為基礎工程,施工中發現未探明的地下障礙物,處理障礙物導致工作A暫停施工0.5個月,施工單位機械閑置損失12萬元,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工程延期和費用補償申請。
事件2:由于建設單位訂購的工程設備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進場,使工作J推遲2個月開始,造成施工人員窩工損失6萬元,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索賠,要求工程延期2個月,補償費用6萬元。
事件3:事件2發生后,建設單位要求工程仍按原計劃工期完工,為此,施工單位決定采取趕工措施。
問題:
1針對事件1,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工程延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說明理由。
2針對事件2,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工程延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說明理由。
3針對事件3,為使趕工費用最少,應選哪幾項工作進行壓縮?說明理由,需要增加趕工費多少萬元?
【答案與解析】
1施工中發現文物和地下障礙物時,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但是由于A工作有1個月的總時差,所以A停工0.5個月不影響總工期,所以工程延期為0月,可以索賠施工單位機械閑置損失12萬元。
2由于工程設備是由建設單位采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J工作是關鍵工作,所以應批準工程延期2個月,費用補償6萬元。
3(1)L、N、Q為關鍵工作,由于N工作的趕工費率最低,故第1次調整應縮短關鍵工作N的持續時間1.5個月,增加趕工費1.5×10=15萬元,壓縮總工期1.5個月。
(2)調整后L、N、Q仍然為關鍵工作,在可壓縮的關鍵工作中,由于L工作的趕工費率最低,故第2次調整應縮短關鍵工作L的持續時間0.5個月,增加趕工費0.5×20=10萬元,壓縮總工期0.5個月。
(3)經過以上兩次優調整,已達到縮短總工期2個月的目的,增加趕工費為:15+1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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