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監理工程師考試《投資控制》教材講義:第五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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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第三節 合同價款調整
◆合同價款調整的五種情況:法規變化類;工程變更類(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物價變化類(物價變化、暫估價);工程索賠類(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賠);其他類(現場簽證等)。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5種: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物價變化;暫估價;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現場簽證;暫列金額;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
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發承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二、法律法規變化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不利于承包人)
三、項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準確的、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根據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因變更、清單錯誤等)
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的相關條款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的相關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規范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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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量偏差(必然偏差→價款調整)
(一)計價規范的規定
1.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當工程量出現超過1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二)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的調整公式
1.當 Q1(最終量)>1.15Q0(清單量)時,
某分部分項工程調整后的結算價(S)
=1.15Q0×P0+(Q1-1.15Q0)×P1 (式5-3)
2.當 Q1<0.85Q0時,
S=Q1×P1 (式5-4)
◆作為“量差、調價”的關鍵,調整后新的綜合單價(P1),可參考以下公式:
3.當 P0
P1=P2×(1-L)×(1-0.15) (式5-5)
4.當 P0> P2×(1+0.15) 時,
P1=P2×(1+0.15) (式5-6)
5.兩者之間,可不調整
六、計日工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生效計價的原則::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每個付款期末,承包人應按照規范中進度款的相關條款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人進度款支付。
七、物價變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
◆適度風險適度調價制度: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一)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值公式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簽約合同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 F02, F03, …,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缺少結算日期價格指數時,可暫用上次結算時的價格指數,以后再予調整
(3)權重的調整:若不合理,協商后予以調整
(4)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誤(選擇對承包人不利的)
【例5-3】某工程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合同價格,具體約定見表5-1數據。本期合同價款為1584629.37元;其中,按現行價格計算的計日工價款5600元,發承包雙方確認應增加的索賠金額2135.87元。計算調整的合同價款差額?
【解】應調整部分,需扣除計日工和索賠,于是P0= 1584629.37 -5600- 2135.87 =1576893.50(元)。
根據公式(5-7)計算合同價款差額(⊿P)= 1576893.50[0.42+0.18×121/110+0.11×4320/4000+0.16×357/340+0.05×318/300+0.08×100/100-1]=59606.57(元)
(二)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調整思路:人工、機械費,執行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及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例5-2】××工程在施工期間,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了人工費調整10%,合同價1576893.50元,人工費283840.83元。調增多少?
【解】人工費與定額人工費持平,低于發布價格,應按下式調增:283840.83×10%=28384.08(元)。
2.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按照發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
序號 | 情況 | 調整 | 計算基礎 |
(1) | 報價中的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 | 超過約定風險幅度值的部分,按實調整 | 材料單價的漲幅/跌幅,以基準單價/投標報價為基礎 |
(2) | 報價中的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 | “” | 材料單價的跌幅/漲幅,以基準單價/投標報價為基礎 |
(3) | 報價中的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 | 超過約定風險幅度值的部分,按實調整 | 材料單價的跌幅/漲幅,以基準單價/投標報價為基礎 |
(4) | 承包人應在采購前,將采購數量和新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3個工作日不予答復...。承包人未報經發包人核對...,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
3.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按其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不利于承包人
【例5-4】某工程預拌混凝土由承包人提供,所需品種見表5-2。施工期間C20、C25和C30混凝土的采購單價分別為327、335和345(元/m3)。合同約定的材料的單價如何調整?
【解】(1)C20砼:327/310-1=5.45%>5%
投標單價低于基準價,按基準價計算(漲價),調整后的單308+310×0.45%=308+1.495=309.50
(2)C25:335/325-1=3.08%<5%
投標單價高于基準價,按投標價計算,但無需調整
(3)C30 :345/340-1=1.39% <5%
投標單價等于基準價,按基準價計算,但無需調整
工程名稱:××中學教學樓工程 | 標段: | 第1頁共1頁 | ||||||
序號 | 名稱、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風險系數(%) | 基準單價(元) | 投標單價(元) | 發包人確認單價(元) | 備注 |
1 | 預拌混凝土C20 | m3 | 25 | ≤5 | 310 | 308 | 309.50 | |
2 | 預拌混凝土C25 | m3 | 560 | ≤5 | 323 | 325 | 325 | |
3 | 預拌混凝土C30 | m3 | 3120 | ≤5 | 340 | 340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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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暫估價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取代原暫估單價,不涉及管理費、利潤等)
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3.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
4.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以中標價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承包人與專業工程發包招標(匯總)
承包人 | 招標人 | 費用 | 備注 |
不參加投標 | 承包人 | 含在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投標總價)中 | 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等報發包人批準 |
參加投標 | 發包人 | 有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承包人 |
九、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可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例5-6】某工程施工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承包人提出了索賠申請,要求補償經濟損失如下:
(1)在建工程損失26萬元。
(2)承包人受傷人員醫藥費、補償金4.5萬元。
(3)施工機具損壞損失12萬元。
(4)施工機具閑置、施工人員窩工損失5.6萬元。
(5)工程清理、修復費用3.5萬元。
逐項分析是否補償?理由?金額?
【解】(1)在建工程損失26萬元,應當補償(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損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受傷人員損失,不予補償(雙方人員傷亡,分別各自承擔);
(3)施工機具損壞和(4)閑置、窩工,不予補償;
(5)工程清理、修復3.5萬元,應當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補償金額:26+3.5=29.5(萬元)
十、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趕工補償費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費增加(增加人工、降效補貼等);②材料費增加(過多消耗、提前交貨等);③機械費增加(增加投入、降效補貼等)。
十一、暫列金額
◇用途(支付):工程變更;合同價款調整;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費用。
◆使用規定: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做出支付后,暫列金額余額應歸發包人所有。
◇表5-4:暫列金額明細表(示例)(有關金額,直接計入投標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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