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講義:第六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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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四節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時間期限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內承諾完成合同工程的時間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條款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應給予順延工期的時間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標準。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從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止。以此期限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延誤竣工承包人承擔拖期賠償責任, 提前竣工是否應獲得獎勵需視專用條款中是否有約定。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起算,期限視具體工程的性質和使用條件的不同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一般為1年)。對于合同內約定有分部移交的單位工程,按提前驗收的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確定的竣工日為準,起算時間相應提前。
由于承包人擁有施工技術、設備和施工經驗,缺陷責任期內工程運行期間出現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到檢驗合格為止。修復費用以缺陷原因的責任劃分,經查驗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復后可獲得查驗、修復的費用及合理利潤。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發包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缺陷原因的責任方承擔。
承包人責任原因產生的較大缺陷或損壞,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經修復后需要再行檢驗或試驗時,發包人有權要求延長該部分工程或設備的缺陷責任期。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復檢驗合格日前已經過的時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缺陷責任期,但包括延長時間在內的缺陷責任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
(四)保修期
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起算,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對于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起算時間相應提前。承包人對保修期內出現的不屬于其責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擔修復義務。
舉例
1.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關于合同工期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合同協議書內注明的施工期限
B.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施工期限,加上施工過程中監理人批準順延的時間之和
C. 中標通知書內寫明接受的投標工期,加上施工過程中監理人批準順延的時間之和
D. 合同協議書內注明的施工期限,加上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因變更批準的順延時間之和
【答案】D
【解題思路】“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內承諾完成合同工程的時間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條款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應給予順延工期的時間之和。
2. 缺陷責任期從()開始起算。
A. 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
B. 協議書中寫明的竣工日
C. 合同工期截止日
D. 發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日
答案:A
解析:缺陷責任期從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起算,期限視具體工程的性質和使用條件的不同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一般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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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進度管理
(一)合同進度計劃的動態管理
受到外部或為了保證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能夠按計劃施工
其他承包人的干擾,對已確定的施工計劃要進行動態管理。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規定,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包括實際進度超前或滯后于計劃進度,均應修訂合同進度計劃,以使進度計劃具有實際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承包人可以主動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發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后報監理人審批。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如果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對竣工時間有較大影響或需要補償額超過監理人獨立確定的范圍時,在批復前應取得發包人同意。
(二)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
1. 發包人原因延長合同工期
通用條款中明確規定,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延誤,承包人有權獲得工期順延和(或)費用加利潤補償的情況包括:
(1)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 提供圖紙延誤;
(6)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 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2.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按照通用條款的規定,出現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監理人處理氣候條件對施工進度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時,應注意兩條基本原則:
(1) 正確區分氣候條件對施工進度影響的責任
判明因氣候條件對施工進度產生影響的持續期間內,屬于異常惡劣氣候條件有多少天。如土方填筑續降雨導致停工工程的施工中其1中5 天,6 天的降雨強度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標準構成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而其余 9 天的停工或施工效率降低的損失,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不利氣候條件風險。
(2)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停工是否影響總工期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導致的停工是進度計劃中的關鍵工作,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合同工期的順延。如果被迫暫停施工的工作不在關鍵線路上且總時差多于停工天數,仍然不必順延合同工期,但對施工成本的增加可以獲得補償。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誤
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訂立合同時,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違約金的最高限額。專用條款說明中建議,違約金計算方法約定的日拖期賠償額,可采用每天為多少錢或每天為簽約合同價的千分之幾;最高賠償限額為簽約合同價的 3%。
(四)暫停施工
1. 暫停施工的責任
施工過程中發生被迫暫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源于發包人的責任,也可能屬于承包人的責任。通用條款規定,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 承包人責任的暫停施工
1) 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2) 發包人責任的暫停施工
發包人承擔合同履行的風險較大,造成暫停施工的原因可能來自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行為責任,也可能源于自身無法控制但應承擔風險的責任。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原因致使施工暫停:
1) 發包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此類原因較為復雜,包括自身未能盡到管理責任,如發包人采購的材料未能按時到貨致使停工待料等;也可能源于第三者責任原因,如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缺陷導致停工等待變更的圖紙等。
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損失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如施工期間發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暫停施工。
3) 協調管理原因。同時在現場的兩個承包人發生施工干擾,監理人從整體協調考慮,指示某一承包人暫停施工。
4) 行政管理部門的指令。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執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示,暫停一段時間的施工 。如奧運會和世博會期間,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暫停施工。
2. 暫停施工程序
(1)停工
監理人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認為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暫停施工期間由承包人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復工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指示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時,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以及合理利潤。
3.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24 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五)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如果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要求,由于涉及合同約定的變更,應與承包人通過協商達成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協議的內容應包括:承包人修訂進度計劃及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趕工措施;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所需追加的合同價款;提前竣工給發包人帶來效益應給承包人的獎勵等。專用條款使用說明中建議,獎勵金額可為發包人實際效益的20%。舉例
1. 某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個月,專用條款規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誤竣工均按月計算獎金或延誤損害賠償金。施工至第16個月,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承包人修改后的進度計劃的竣工時間為第22個月,監理人認可了該進度計劃的修改。承包人的實際施工期為21個月。下列關于承包人的工期責任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提前工期1個月給予承包人獎勵
B.延誤工期1個月追究承包人拖期違約責任
C.對承包人既不追究拖期違約責任,也不給予獎勵
D.因監理人對修改進度計劃的認可,按延誤工期0.5個月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
【答案】B
【解題思路】不管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只要與計劃進度不符時,監理人都有權通知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以便更好地進行后續施工的協調管理。承包人應當按照監理人的要求修改進度計劃并提出相應措施,經監理人確認后執行。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監理人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這種確認并不是監理人對工程延期的批準,而僅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形是指()。
A.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B.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C. 提供圖紙延誤
D.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保函
E. 施工設備的損壞導致進度拖后答案:ABC
解析:通用條款中明確規定,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延誤,承包人有權獲得工期順延和(或)費用加利潤補償的情況包括:
(1)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 提供圖紙延誤;
(6)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 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3.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暫停施工的情形是指()。
A. 不可抗力
B. 協調管理原因
C. 行政管理部門的指令
D. 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缺陷導致停工
E. 承包人施工方案缺陷導致停工
答案:ABC
解析:發包人責任的暫停施工
發包人承擔合同履行的風險較大,造成暫停施工的原因可能來自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行為責任,也可能源于自身無法控制但應承擔風險的責任。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原因致使施工暫停:
1) 發包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此類原因較為復雜,包括自身未能盡到管理責任,如發包人采購的材料未能按時到貨致使停工待料等;也可能源于第三者責任原因,如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缺陷導致停工等待變更的圖紙等。
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損失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如施工期間發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暫停施工。
3) 協調管理原因。同時在現場的兩個承包人發生施工干擾,監理人從整體協調考慮,指示某一承包人暫停施工。
4) 行政管理部門的指令。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執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示,暫停一段時間的施工 。如奧運會和世博會期間,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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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質量管理
(一)質量責任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二)承包人的管理
1. 項目部的人員管理
(1) 質量檢查制度
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
(2) 規范施工作業的操作程序
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
(3) 撤換不稱職的人員
當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時,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2. 質量檢查
(1) 材料和設備的檢驗
承包人應對使用的材料和設備進行進場檢驗和使用前的檢驗,不允許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設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 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2) 施工部位的檢查
承包人應對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認真執行自檢、互檢和工序交叉檢驗制度,尤其要做好工程隱蔽前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 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或返工后, 由監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3)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 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3.或將要發生的通不用計條利款潤內的對所費有用合的理定開義支為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
更或索賠時合同條款中費用涉及兩個方面
按照合同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開支。
利潤可以通過工程量清單單價分析表中相關子項標明的利潤或拆分報價單費用組成確定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利潤占費用的百分比。
4. 質量保證金的(部保分留應金得款質扣量留保在證發金包人手中開支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兩個值:一是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扣質量保證金的比例(例如 10%);二是質量保證金總額,可以采用某一金額或簽約合同價的某一百分比(通常5%)。
質量保證金從第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開始起扣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三項金額后的款額為基數,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比例扣留本期的質量保證金。累計扣留達到約定的總額為止。
質量保證金監理人在缺陷責任期滿頒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發包,人應在的金額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復責任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如果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還沒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復或部分單位工程延長的缺陷責任期尚未到期,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缺陷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1. 物價浮動的變化
施工工期12個月以上的工程,應考慮市場價格浮動對合同價格的影響,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通用條款規定用公式法調價,但僅適用于工程量清單中單價支付部分。在調價公式的應用中,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 在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計算調整差額時,如果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2) 由于變更導致合同中調價公式約定的權重變得不合理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順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過程中,調價公式繼續有效。
(4)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后續支付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與實際支付日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支付計算的價格指數。
(5) 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調整價格的材料,以監理人復核后確認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
2.法律法規的變化
基準日后,因法律、法規變化導致承包人的施工費用發生增減變化時,監理人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監理人采用商定或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三)工程量計量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計量的數據,是工程進度款支付的依據。工程量清單或報價單內承包工作的內容, 既包括單價支付的項目,也可能有總價支付部分,如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單價支付與總價支付的項目在計量和付款中有較大區別。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承包人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1. 單價子目的計量
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后,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監理人對數量有異議或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單方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2. 總價子目的計量
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考慮市場價格浮動的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總價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階段性或分項計量的支持性資料,以及所達到工程形象進度或分階段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復核,有異議時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除變更外,總價子目表中標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結算的工程量,通常不進行現場計量,只進行圖紙計量。
(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1. 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通用條款中要求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包括: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 變更金額;
(3) 索賠金額;
(4) 本次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 本次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2. 進度款支付證書
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 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如扣除質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通用條款規定,監理人出具的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 進度款的支付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舉例
1.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關于暫估價和暫定金額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暫估價屬于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
B. 合同履行階段暫估價一定發生
C. 暫列金額則指招標投標階段已經確定價格
D. 暫列金額但合同履行階段必然發生
E. 簽約合同價內約定的暫列金額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
答案:ABCE
解析: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該筆款項屬于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合同履行階段一定發生,但招標階段由于局部設計深度不夠;質量標準尚未最終確定;投標時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暫估價格報價部分,合同履行階段再最終確定該部分的合同價格金額。
暫估價內的工程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施工,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按招標的中標價確定。未達到必須招標的規?;驑藴蕰r,材料和設備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經監理人確認相應的金額;專業工程施工的價格由監理人進行估價確定。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項。
上述兩筆款項均屬于包括在簽約合同價內的金額,二者的區別表現為:暫估價是在招標投標階段暫時不能合理確定價格,但合同履行階段必然發生,發包人一定予以支付的款項;暫列金額則指招標投標階段已經確定價格,監理人在合同履行階段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指示承包人完成相關工作后給予支付的款項。簽約合同價內約定的暫列金額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夠全部獲得支付。
2.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質量保證金的性質屬于( )。
A.合同價格內的暫列金額
B.預留的部分工程預付款
C.業主的履約保證金
D.預留承包商的部分應得工程款
【答案】D
【解題思路】質量保證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業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
3. 某工程是釆用標準施工文本簽訂的合同,合同約定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影響釆用公式法調價。施工中因承包商的原因竣工延誤 1 個月,合同應竣工月計算的調價系數 Pn=1.05,實際竣工月計算的調價系數為Pn=1.07。施工最后一個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取用的調價系數為( )。
A. 1.0
B. 1.05
C. 1.06
D. 1.07
【答案】B
【解題思路】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后續支付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與實際支付日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支付計算的價格指數。
4. 監理人對工程數量有異議或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則監理人()。
A. 再次向承包人發出通知,推遲復核時間
B. 單方復核,再請承包人確認計量結果
C. 單方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D. 與發包人代表進行工程量復核,計量結果有效
答案:C
解析:監理人對數量有異議或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單方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5.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通用條款中要求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包括()。
A.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B. 承包商需支付給分包商的款額
C. 變更金額
D. 索賠金額
E. 本次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答案:ACDE
解析:通用條款中要求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包括: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 變更金額;
(3) 索賠金額;
(4) 本次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 本次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7. (2014)根據《標準施工合同 ,暫列金額的主要特點有()
A.用于支付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的工程設備款
B.用于支付簽訂協議書時不可預見的變更費用
C.不能用于計日工支付
D.屬于簽約合同價的一部分
E.承包人不一定能全部獲得約定的暫列金額
【答案】ABDE
【解析】“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 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項。簽約合同價內約定的暫列金額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夠全部獲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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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安全管理
(一)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以及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施工過程中負責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加強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商定或確定方式予以補償。
承包人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三)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1. 通知
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
2. 及時采取減損措施
工程事故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3. 報告
工程事故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 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
舉例
2.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關于施工安全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施工過程中監理人負責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B.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
C. 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商定或確定方式予以補償
D. 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 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答案:BCE
解析:見教材相關內容。
六、變更管理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變更包括監理人指示的變更和承包人申請的變更兩類。監理人可按通用條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一)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的變更范圍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 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 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二)監理人指示變更
監理人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或發包人要求實施的變更,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直接指示的變更和通過與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的變更兩種情況。
(1) 直接指示的變更
直接指示的變更屬于必須實施的變更,如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提高質量標準、設計錯誤需要進行的設計修改、協調施工中的交叉干擾等情況。此時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見,監理人經過發包人同意后發出變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變更工作。
(2) 與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的變更
此類情況屬于可能發生的變更,與承包人協商后再確定是否實施變更,如增加承包范圍外的某項新增工作或改變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1) 監理人首先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完成變更的時間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
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如果同意實施變更,則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建議書的內容包括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以及費用和(或)工期要求。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也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如不具備實施變更項目的施工資質、無相應的施工機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3)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的建議書。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可行并經發包人 同意后,發出變更指示。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變更,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變更意向書。
(三)承包人中請變更
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可能涉及建議變更和要求變更兩類。
1. 承包人建議的變更
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價格、縮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
監理人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承包人提出的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獲得了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提高工程運行效益等實際利益, 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2. 承包人要求的變更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屬于變更范圍的情形,如提高了工程質量標準、增加工作內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發生變化等,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 14 天內做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四)變更估價
1. 變更估價的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變更工作如果影響工期,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 14 天內,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2. 變更的估價原則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該子目的單價計算變更費用;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五)不利物質條件的影響
不利物質條件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變更對待。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舉例
1. 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的變更范圍包括()。
A.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B.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
C. 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D.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
E. 改變合同進度計劃提前竣工
答案:ABCD
解析: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的變更范圍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 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 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中對變更的規定,監理人發布的下列變更指示中,錯誤的是( )。
A. 改變設計圖紙中某建筑物的位置和尺寸
B. 將承包范圍內的部分施工任務交予其他承包商完成
C. 增加與工程相關的必要附舶工作
D. 推遲承包商施工計劃中部分工程的施工時間
【答案】B
【解題思路】略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
A. 參照交易習慣,承包人提出,監理人確定
B. 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承包人提出,監理人確定
C. 參照交易習慣,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D. 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答案:D
解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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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發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時間較長,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通用條款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應監理人要求(照停4管工)工損程失和由清承理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撤離施工場地。
負責退已貨經,或訂解貨除的訂材貨料合合同同解除后
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監理人與當事人雙方協商后確定。
舉例
1. 按照施工合同內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下列事件中屬于不可抗力的有()
A. 龍卷風導致吊車倒塌
B 地震導致已施工主體建筑物的開裂
C 承包人管理不善導致扣倉庫瀑炸
D 承包人拖欠雇員工資導致的動亂
E 非發包人和承包人責任發生的火災
【答案E】BA
可抗力,是【指解合題同思當路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和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對于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應在專用條款內予以約定,如多少級以上的地震、多少級以上持續多少天的大風等。
2.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中對變更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下列損失中,應由發包人承擔的包括( )。
A.工程本身的損失
B.承包人采購的運至施工現場待安裝工程設備的損失
C.監理人的人員傷亡
D.工程停工損失
E.承包人的施工機械損失
答案:ABC
解析:通用條款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承擔:
(1) 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 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 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八、索賠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賠
1. 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承包人根據合同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時,應按規定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應在引起索賠事件發生的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正式的索賠通知書,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對于具有持續影響的索賠事件,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陸續遞交延續的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 監理人處理索賠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監理人首先應爭取通過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達成索賠處理的一致意見,如果分歧較大,再單獨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應在做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 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爭議解決。
3.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竣工階段發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承包人不能再對施工階段、竣工階段的事項提出索賠要求。
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至發包人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止,即合同終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賠的權利。
4. 標準施工合同中涉及應給承包人補償的條款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可以給承包人補償的條 款如表6-2所示。
標準施工合同中應給承包 人補償的條款 表6-2
序號 | 款號 | 主要內容 | 可補償內容 | ||
工期 | 費用 | 利潤 | |||
1 | 1.10.1 | 文物、化石 | √ | √ |
2 | 3.4.5 | 監理人的指示延誤或錯誤指示 | √ | √ |
√ |
3 | 4.11.2 | 不利的物質條件 | √ | √ | |
4 | 5.2.4 |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前交貨 | √ | ||
5 | 5.4.3 |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 | √ | √ |
√ |
6 | 8.3 | 基準資料的錯誤 | √ | √ |
√ |
7 | 11.3(1) |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 √ | √ |
√ |
8 | (2) |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 | √ |
√ |
9 | (3) | 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 √ | √ |
√ |
10 | (4) |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 √ | √ |
√ |
11 | (5) | 提供圖紙延誤 | √ | √ |
√ |
12 | (6) |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 √ | √ |
√ |
13 | 11.4 |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 √ | ||
14 | 12.2 | 發包人原因的暫停施工 | √ | √ |
√ |
15 | 12.4.2 | 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 | √ | √ |
√ |
16 | 13.1.3 | 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 √ | √ |
√ |
17 | 13.5.3 | 隱蔽工程重新檢驗質量合格 | √ | √ |
√ |
18 | 13.6.2 |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不合格承包人采取補救 | √ | √ |
√ |
19 | 14.1.3 | 對材料或設備的重新試驗或檢驗證明質量合格 | √ | √ |
√ |
20 | 16.1 | 附加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 √ | ||
21 | 16.2 | 法規變化一起的價格調整 | √ | ||
22 | 18.4.2 | 發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 | √ | √ |
√ |
23 | 18.6.2 | 發包人原因試運行失敗,承包人修復 | √ |
√ |
|
24 | 22.2.2 | 因發包人違約承包人暫停施工 | √ | √ |
√ |
25 | 21.3(4) | 不可抗力停工期間的照管和后續清理 | √ | ||
26 | (5) |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 √ |
(二)發包人的索賠
1. 發包人提出索賠
發包人的索賠包括承包人應承擔責任的賠償扣款和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發生索賠事件后,監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對承包人的要求相同,即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不能再對施工期間的事件索賠; 最終結清證書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責任期內的事件索賠,因此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提出。
2. 監理人處理索賠
監理人也應首先通過與當事人雙方協商爭取達成一致,分歧較大時在協商基礎上確定索賠的金額和缺陷責任期延長的時間。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賠償款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或質量保證金內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舉例
1.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關于索賠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承包人應在引起索賠事件發生的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
B. 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C.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正式的索賠通知書
D. 監理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承包人就失去所有索賠的權利
E. 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答案:ABC
解析:見教材相關內容。
3.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文本,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費用和利潤索賠的情形是指()。
A.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B.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C. 法規變化一起的價格調整
D. 因發包人違約承包人暫停施工
答案:D
解析:見教材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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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約責任
通用條款對發包人和承包人違約的情況及處理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承包人的違約
1. 違約情況
(1) 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 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 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 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 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發生承包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對于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 發包人進駐施工現場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這種扣留不是沒收,只是為
了后續工程能夠盡快順利開始。發包人的扣留行為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合同解除后的結算
1) 監理人與當事人雙方協商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達不成一致,由監理人單獨確定。
2)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 發包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發包人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 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按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處理。
(3) 承包人已簽訂其他合同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協議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二)發包人的違約
1. 違約情況
(1)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2) 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續時間超過 56 天以上;
(3) 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 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發包人違約的處理
(1)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除了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無力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外,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承包人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為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違約解除合同
屬于發包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義務的情況,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 、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 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 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金額;
5) 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 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2)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盡快完成施工現場的清理工作,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
舉例
1. 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額是指()。
A.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B. 尚未實施的工程承包人可以獲得的利潤
C. 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D. 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金額
E. 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答案:ACDE
解析: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 、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 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 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金額;
5) 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 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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