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總則:(1)立法目的;(2)調整對象;(3)安全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4)責任主體;(5)國家政策。
(二)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五)監督管理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處罰。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質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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