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更新時間:2018-08-20 10:31:1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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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備考序幕已經拉開,有意參加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考生需盡早備考,為了幫助大家能夠輕松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9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供大家復習備考之用。
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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