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發布通知公布施工階段監理最低配備標準


【摘要】黑龍江發布了《關于加強工程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公布了施工階段監理最低配備標準,具體通知如下:
關于加強工程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黑建規范〔2018〕1號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農墾、森工總局住建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監理市場行為,提高監理從業人員素質,更好的發揮工程監理作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現將加強工程監理工作意見通知如下:
一、加強工程監理招投標管理
(一)工程監理招標。加強國有投資工程的招投標監管,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和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應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監理單位。非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業務可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及人員條件的監理企業,并到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辦理直接發包備案手續。
(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數量和專業應根據工程監理的任務范圍、內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應符合《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見附件),且滿足監理合同對監理工作深度及監理目標控制要求。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2個工程監理企業,但可在聘用單位不同項目兼職,項目總監可在聘用單位所承擔的同一城市且不超過3項的監理工程項目兼職,同時應增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能兼職;其他人員可在聘用單位所承擔的同一城市且不超過2項的監理工程項目兼職。外省監理單位在我省從事監理工作,其人員配備應符合《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監理招標文件應明確上述有關要求。
(三)中標信息管理。建立黑龍江省監理人員數據庫,用于施工現場監理人員管理,該數據庫于2018年4月1日起運行。通過招投標發包的,投標截止時間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據庫信息予以鎖定;直接發包的,辦理直接發包備案手續時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據庫信息予以鎖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在工程監理服務結束后,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由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在3日內予以解鎖。對未中標的監理人員由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后1日內予以解鎖。
(四)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管理。監理機構配備人員應與投標承諾、監理合同備案人員一致。工程監理企業變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時應到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且不得超過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的30%。變更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變更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變更的監理人員30日后方可承攬新的監理業務。
二、加強監理人員從業管理
(五)監理人員培訓。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前,應進行監理業務培訓,取得監理人員培訓證書。
(六)監理人員資格。工程監理企業要按照監理崗位人員標準聘任監理人員從事監理現場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或其他國家級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工程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文件;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具有監理人員培訓證書,工程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同意文件,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文件;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具有監理人員培訓證書,工程監理企業書面聘任文件,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文件;監理員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中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監理人員培訓證書,工程監理企業書面聘任文件。
三、嚴格落實工程監理責任
(七)工程監理企業責任。工程監理企業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有效監督,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
(八)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責任。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要按照合同約定,依據受聘崗位在施工現場履行法定責任,做到在崗履職盡責,不得擅自脫離崗位。總監理工程師應按規定簽署書面授權和書面承諾“兩書”,對施工質量承擔終身監理責任。
四、加強事中事后管理
(九)實行動態監管。完善準入清出機制,依據《關于加強我省住建系統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黑建法〔2015〕9號),對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動態核查,以市場行為、現場行為和是否達到資質標準為重點,對存在較嚴重問題的企業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降低或撤回其相應資質。
(十)加強誠信建設。完善工程監理企業誠信體系,制定工程監理企業和人員負面清單,規范工程監理企業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建立行業信用公約,開展工程監理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并將信用公約和評價成果運用到工程實踐全過程。
(十一)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工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導致質量安全事故、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負有責任的監理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給予負有責任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一定時間內或終生不予注冊等處罰,給予負有責任的監理人員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的處分。
(十二)加大巡查力度。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應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未在崗履職或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應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應對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限制其市場行為。
五、創新工程監理服務模式
(十三)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大型工程監理企業向“上下游”拓展服務領域,提供項目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現場監督等多元化、全過程咨詢服務,在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項目先試先行,積累經驗。對于選擇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監理。
(十四)提高監理服務水平。引導工程監理企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進檢測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創新工程監理技術、管理、組織和流程,提升工程監理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工程監理企業積極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資方式下的咨詢服務內容、模式。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工程監理服務中的應用,不斷提高工程監理信息化水平。
(十五)發揮監理質量安全管控作用。在前期開展工程監理企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質量監理情況的試點基礎上,總結試點經驗做法,逐步在全省范圍內推開,形成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理責任和政府部門負監管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控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1日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 |
|||||||||||
序號 |
工程類別 |
工程規模 (M代表建筑面積,單位:平方米。) |
現場監理機構人數 |
||||||||
總監 |
總監代表 |
土建監理工程師 |
水暖監理工程師 |
電氣監理工程師 |
監理員 |
安全監理工程師 |
合計(人次) |
最低配備人員 |
|||
1 |
一般公共建筑 |
5000<M<10000 |
(1) |
1 |
1 |
(1) |
(1) |
1 |
(1) |
7 |
3 |
10000≤M<30000 |
1 |
1 |
(1) |
(1) |
2 |
1 |
7 |
5 |
|||
M≥30000 |
1 |
1+(1) |
(1) |
(1) |
2 |
1 |
8 |
5 |
|||
M≥60000 |
1 |
2 |
1 |
1 |
2 |
1 |
8 |
8 |
|||
以60000平方米為基數,建筑面積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監理人員1人,增加的監理人員應考慮專業監理工程和監理員的數量及專業搭配合理。 |
|||||||||||
2 |
住宅工程 |
30000≤M<60000 |
1 |
1 |
(1) |
(1) |
1+(1) |
(1) |
7 |
3 |
|
60000≤M<120000 |
1 |
1+(1) |
1 |
1 |
2 |
1 |
8 |
7 |
|||
120000≤M<180000 |
1 |
2+(1) |
1 |
1 |
2+(1) |
1 |
10 |
8 |
|||
M≥180000 |
1 |
3 |
1 |
1 |
3 |
1 |
10 |
10 |
|||
以180000平方米為基數,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監理人員1人,增加的監理人員應考慮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數量及專業搭配合理。 |
|||||||||||
3 |
非輕鋼結構工業廠房 |
M<10000 |
(1) |
1 |
(1) |
(1) |
1 |
(1) |
6 |
2 |
|
10000≤M<30000 |
1 |
2 |
(1) |
(1) |
1 |
(1) |
7 |
4 |
|||
30000≤M<60000 |
1 |
2 |
1 |
1 |
1+(1) |
1 |
8 |
7 |
|||
M≥60000 |
1 |
2+(1) |
1 |
1 |
2 |
1 |
9 |
8 |
|||
以60000平方米為基數,建筑面積每增加30000平方米,增加監理人員1人,增加的監理人員應考慮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數量及專業搭配合理。 |
|||||||||||
序號 |
工程類別 |
工程規模(N代表工程造價,單位:萬元。) |
現場監理機構人數 |
||||||||
總監 |
監理工程師 |
監理員 |
安全監理工程師 |
合計(人次) |
最低配備人員 |
||||||
4 |
市政公用 |
N<1000 |
1 |
(1) |
1 |
(1) |
4 |
2 |
|||
1000≤N<3000 |
1 |
1 |
1 |
(1) |
4 |
3 |
|||||
3000≤N<5000 |
1 |
1 |
2 |
(1) |
5 |
4 |
|||||
5000≤N<10000 |
1 |
2 |
2 |
1 |
6 |
6 |
|||||
N≥10000 |
1 |
3 |
2 |
1 |
7 |
7 |
|||||
以10000萬元為基數,工程造價每增加10000萬元,增加監理人員1人,增加的監理人員應考慮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數量及專業搭配合理。 |
|||||||||||
注:括號內人員為可兼職人員,但必須滿足最低配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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