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風險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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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責任的劃分:
1.FIDIC《施工合同條件》為了合同地分擔風險責任,定義[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從此日期起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日]止的期間,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同預見的風險歸業主承擔。
2.FIDIC合同條件履行過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賠償,工程師應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票階段能否合同預見作為叛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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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4.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的范圍。
(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為干擾;
(2)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
(3)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
(4)不包括氣候條件。
5.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6.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做出決定的判定原則:
(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
(2)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頒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
(4)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7.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業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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