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擔保的方式
更新時間:2017-09-16 08:5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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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方式: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至少必須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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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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