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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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根據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這里主要講工程質量缺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缺陷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即構成了工程質量不合格。去年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由此可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存在危及居住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的約定。
一、建筑工程交付后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
我國建筑法第60條明確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險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的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該條法律確定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但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該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且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由此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
(一)建筑保修期內的質量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第一個質量責任期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候責任等。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2000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規定,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也是各種各樣的,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法國稱之為“正式完工期限”,“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1年;比利時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1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英國的JCT合同條款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我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筑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同時,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其次,《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還規定了”不屬于保修范圍“的內容:①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②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綜上所述,對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所作的不同規定,并且對各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的具體設定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做法是我國立法的一種創新,有效地保護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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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保修期屆滿以后的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以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國規定了10年責任期。該10年責任期的責任指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的,保修期內如發現有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和重大損害程度,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怎樣算“微小”怎樣算孰“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
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相對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責任者”有哪些呢?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內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因此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二是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質量檢測機構、分包人、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商等。如質量檢測機構錯誤鑒定,供應商供應的建筑材料有質量瑕疵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這些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也都可能成為“責任者”。
二、減少建筑工程的質量風險,進一步完善法律明確其責任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地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而不復存在,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客觀上就會出現找不到責任承擔者的情況。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者,只有通過保險方可解決。據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來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來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從而避免風險。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就建筑工程承包商對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負有的保修義務向建筑物權利人提供的險種。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除此以外,可就目前來看,尚可采取由社會公開監督住宅工程質量管理;明確保修期內的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由質監總站負責協調解決,市監管辦負責督辦。(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保修期以外的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由房地局負責協調解決等。我們期待法律對建筑工程質量風險有更一步的制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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