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對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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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
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白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的,(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當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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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后雖然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義務,應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責任。(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一方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合同已生效,同樣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認為合同無效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若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另一方按約定的程序終止合同而發生丁爭議,仍然應當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裁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對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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