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修改《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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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二、將《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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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可以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老師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老師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老師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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