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做出決定的判定原則?
更新時間:2016-05-05 09:13:0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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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做出決定的判定原則?
答疑:
(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
(2)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頒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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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7.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業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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