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難點歸納承諾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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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撤回知識點是2016年監理工程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一)要約和承諾的生效
要約各承諾的生效在世界各國有三種規定,1、投郵主義2、到達主義。3、了解主義。到達主義是要求要約、承諾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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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書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簽字、蓋章只要具備其中的一項即可。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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