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考試真題答案考點回顧: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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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考試真題答案考點回顧
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考試真題考友回憶版:【僅供參考】
1.關于基金與債券的特點,以下表述錯誤的是()
A.基金是一種直接投資工具, 籌集的資金主要投向實業領域
B.基金反映的是一種信托關系,是一種受益憑證
C.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較為確定的利息收入
D.債券反映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債權憑證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股票和債券是直接投資工具,籌集的資金主要投向實業領域;基金是一種間接投資工具,所籌集的資金主要投向有價證券等金融工具或產品。
【考點】基金與債券的比較
【章節】第二章第一節理解
2.證券投資基金有助于防止市場的過度投機,具體體現在證券投資基金()
A.有助于促進信息的有效利用和傳播,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B.有助于發揮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C.有助于推動市場價值體系的形成,倡導理性的投資文化
D.有助于改善我國目前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證券投資基金發揮專業理財優勢,推動市場價值判斷體系的形成,倡導理性的投資文化,有助于防止市場的過度投機。
【考點】證券投資基金對證券市場的作用
【章節】第二章第六節了解
3.關于信托主體,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Ⅰ.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Ⅱ.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Ⅲ.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Ⅳ.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A.Ⅰ、Ⅲ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 Ⅳ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第二十一條,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考點】信托主體的基本內容
【章節】第二章第三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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