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從業資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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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1)公司型基金:
基金份額持有方式是通過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成為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同時承擔《公司法》約定的董事、股東、高管可能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公司型基金的組織形式體現資合的屬性,股權轉讓不對基金帶來直接影響,轉讓需符合《公司法》規定,但限制相對較少。
份額持有人(股東)參與基金投資與運營管理的方式是通過可能參與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基金穩定性較強。
(2)合伙型基金:
有效合伙框架下,參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較符合股權投資業務“人合+資合”特征,普通合伙人對可能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構成基金的資金規模,對外不代表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大部分在合伙協議里約定經營范圍,但但基金仍可能因違約責任或其他債務責任導致普通合伙人被清算。實務中普通合伙人通常僅以一定比例出資參與合伙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而將投資項目管理和行政事務委托給管理機構,并通過一系列協議,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業績報酬,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最終決策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3)契約型基金:
在信托契約形式下,信托公司可直接作為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也可與基金管理人合作作為融資渠道,扮演募集人,由投資顧問進行投資管理。
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基金形式下,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參與主體。在廣義契約型基金形式下,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或信托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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