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對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
更新時間:2020-03-12 15:47:4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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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十八:對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的資格
(二)基金經理任職應當具備條件
(三)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四)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的兼任和競業禁止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禁止行為
(三)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
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的監管
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的監管 |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
(2)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監管(內部治理的要求及構建的途徑) | |
(3)對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消極義務以及違反的責任) | |
(4)風險準備金制度 |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措施
適用情形 | 監管措施 |
一般違法違規,尚未造成重大風險的 |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
重大違法造成重大風險或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 對基金管理人:①停業整頓;②指定其它機構托管、接管;③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
對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①未盡勤勉盡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②在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下列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 |
職責終止的監管措施 | 職責終止的事由: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②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④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職責終止的處理:①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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