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會議決定,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此次明確兩種選擇,從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未來單一基金可作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創投基金所得稅的困擾
關于創投稅收的問題今年備受關注,源起8月份有地區提高創投基金的繳稅比例和補繳所得稅的事件引發的一次轟轟烈烈的討論。
創投基金繳納所得稅時的核算方式困擾業內多年。
個人所得稅法表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中35%的最高稅檔起征點是50萬元。這意味著,從2019年1月1日起,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的部分需要按照35%的稅率繳稅。
而按照現行法規,私募、創投基金屬于合伙企業,這類基金中的自然人LP應適用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繳稅規定。換句話說,創投基金中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稅稅率最高將達到35%。這無疑是對創投行業造成巨大打擊。
雖然部分地方出于鼓勵投資基金的考慮,針對個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給予統一按照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地方政策收緊的大環境下,有可能存在因地方政策取消而增加稅負的潛在風險。
最終在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了“創投稅負總體不增”的原則要求,針對創投機構明確了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傮w稅負不增的原則,并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
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落實回應了9月6日的會議內容,提出新的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核算方式,同時再次明確將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盡管細則尚未出臺,從基金行業看,創投稅收符合投資基金運作特點,納稅主體明確,稅目清晰、稅率合理,將極大地改善創投基金稅收環境,穩定市場預期,降低稅收不確定性風險和納稅成本,增強基金投資者和管理人信心,是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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