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從業答疑:適度監管原則是否是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18-04-27 1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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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基金從業答疑:適度監管原則是否是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問題答疑,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適度監管原則是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之一。
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基金監管活動始終的、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作為基本原則,應該集中體現基金監管的本質屬性和根本價值,它具有基礎性和宏觀性的特征。所謂基礎性,是指它是基金監管活動最為基本、最為重要的基礎,背離這些基本原則,基金監管活動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實現。所謂宏觀性,是指基本原則是對基金監管根本價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煉,是具有根本性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是對基金監管活動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包括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適度監管原則、高效監管原則和依法監管原則四個方面。
適度監管原則
政府監管體現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市場經濟的實踐及經濟學的理論都已經證明,市場不是萬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種種缺陷,即市場失靈,因此,政府干預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預越多、監管越嚴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預過度,就極易導致市場主體喪失自由,甚至會導致整個行業的發展脫離其內在規律。因此,市場失靈要求政府干預,但現代市場經濟的政府干預應是“適度”的干預,即政府監管應適度。
對于基金而言,政府監管不應直接干預基金機構內部的經營管理,監管范圍應嚴格限定在基金市場失靈的領域。應完善基金行業自律機制、健全基金機構內控機制和培育社會力量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基金行業自律、基金機構內控和社會力量監督在基金監管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以政府監管為核心、行業自律為紐帶、機構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監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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