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鋼結構設計規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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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設計指標
第3.2.1條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材料強度的標準值除以抗力分項系數),應根據鋼材厚度或直徑(對3號鋼按表3.2.1-1的分組)按表3.2.1-2采用。鋼鑄件的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3
第3.2.2條 計算下列情況的結構構件或連接時,第3.2.1條規定的強度設計值應乘以相應的折減系數:
一、單面連接的單角鋼
1.按軸心受力計算強度和連接0.85;
2.按軸心受壓計算穩定性
二、施工條件較差的高空安裝焊縫和鉚釘連接0.90;
三、沉頭和半沉頭鉚釘連接0.80。
注:當幾種情況同時存在時,其折減系數應連乘。
第3.2.3條 鋼材和鋼鑄件的物理性能指標應按表3.2.3 采用。
第三節 結構變形的規定
第3.3.1條 計算鋼結構變形時,可不考慮螺栓(或鉚釘)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第3.3.2條 受彎構件的撓度不應超過表3.3.2中所列的容許值。
第3.3.3條 多層框架結構在風荷載作用下的頂點水平位移與總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1/500,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不宜大于1/400。
注:對室內裝修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宜適當減小。無隔墻的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3.3.4條 在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中,跨間每側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制動結構,由一臺最大吊車橫向水平荷載所產生的撓度不宜超過制動結構跨度的1/2200。
第3.3.5條 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柱和設有中、重級工作制吊車的露天棧橋柱,在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頂面標高處,由一臺最大吊車水平荷載所產生的計算變形值,不應超過表3.3.5中所列的容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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