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結構工程師考試(法規)備考講義(5)


(一)建筑許可方面的規定
建筑許可包括工程許可和從業資格兩部分。主要的配套規定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建設部1994年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7年發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7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2008年發布)、《勘查、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2005年發布)、《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年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2002年發布)等。
1.工程許可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被批準后,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建筑法”規定了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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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結構師考試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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