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關于09年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和保障廳文件
吉人社字[2009]146號
關于做好2009年度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長白山管委會勞動人事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上述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確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
(一)網上報名時間:2009年6月16日至25日。
考生可直接登陸省職稱考試工作辦公室網站(www.jlzkb.com)“網上報名”欄目報名。網上報名須注意下列事項:
1.選擇考區。考生按屬地原則選擇考區,省(中)直駐長春市單位的考生應選擇“省直考區”,各市(州)考生可根據所在市(州)選擇相應考區,長白山管委會及省(中)直駐其他市(州)單位就近選擇考區。
2.選擇考試。考生根據需要選擇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
3.填報信息。考生應如實、準確填寫報考信息,填報錯誤或提供虛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負責。在打印報名表前,填報的信息可以修改,報名表打印后報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4.上傳相片。網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傳照片,網上無照片的考生須上傳近期6個月內免冠正面證件數碼照(寬120×高160像素,格式為jpg,不大于20K)。考生上傳照片時,必須使用網上報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處理工具”軟件處理后再上傳,以保證格式的正確。照片必須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質量不合格的,考生須重新上傳。
5.打印報名表。考生按網上提示打印相關的《資格考試報名表》,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本人簽名。
(二)現場確認時間、地點:
現場資格審查確認時間:2009年6月16日至26日(省中直報名點周六周日不休息)。
網上報名后,考生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選擇考區的報名現場,進行資格審查確認。
選擇省直考區報名的考生,到省職考辦3樓大廳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地點: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1958號。
選擇各市(州)考區報名的考生,到當地人事職考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地點由當地另行通知。現場資格審查考生須提交以下材料:
1. 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
2. 按照報名條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須提交畢業證書和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
3. 身份證復印件1張(貼在報名表背面);
4. 近期6個月內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貼在身份證復印件上)。
(三)網上繳費時間:2009年6月16日至28日。
經現場資格審查確認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網上繳費。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繳費,視為自動放棄。網上繳費后概不退費。本次考試不設補報名,請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各項考試繳費標準如下:
|
考試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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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
考試費 | |||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 |
13元/人 |
一級結構基礎考試為2科,每人120元,專業考試為2科,每人240元。 二級結構專業考試為2科,每人240元。 |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以下簡稱) |
各市(州)人事職考部門留用報名費13元/人。 |
(四)網上打印準考證
考前一周內,考生可登陸省職考辦網站“準考證打印”欄目,用A4紙自行從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考生須按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地點,持本人準考證、正式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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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別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及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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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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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各專業的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考生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計算器。草稿紙在考試時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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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2:00― 5: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2:00― 6: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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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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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2:00― 5: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2:00―6: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三、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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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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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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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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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8年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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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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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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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o:p> |
|
2008年 |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T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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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07年 | |||
|
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報考: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 ||||||
四、考試相關政策
(一)根據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凡不具備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證件等,以及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嚴重違紀違規在停考期內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后果自負。
(二)勘察設計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擇一項報名。其中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三)參加高級統計師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核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5年有效;達到省內合格標準的人員,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合格證在我省有效,有效期限為考試年的下一年度。
參加全國高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在其證書有效期內可按我省高級統計師評審的有關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五、考試用書征訂和培訓工作
(一)統計考試教材及考前培訓與省統計局聯系,電話0431―88905647。
(二)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教材及培訓事項與省環保局人事處聯系:電話:0431―88906277、13353115795。
六、考試成績發布及頒發合格(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證書發放在省職考辦網站發布。考試成績一般在考后2個月左右發布,證書一般在考后3個月左右開始下發。考試合格者,由本人持準考證、身份證到報考機構領取證書。選擇省(中)直考區報名的,到省職考辦3樓領取。選擇各市(州)考區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職考部門通知的時間和地點領取。
獲得勘察設計各專業執業資格證書人員,須按有關規定到相應業務主管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七、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職稱考試機構要加強考試宣傳,認真做好報名組織工作,為考生提供優質快捷的服務。現場確認時,要嚴格審查報考資格,實行復審制,確保報考質量。
2. 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人事部3號令,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狠剎考場腐敗歪風,維護人事考試的嚴肅性,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對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假證件、替考、互相交換試卷、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號令嚴肅查處,取消考試成績,2周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附件:1.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主題詞:人事 職稱 考試 考務 通知
抄送:吉林省軍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發
附件1:
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3.《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鋼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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