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輔導資料:鋼結構設計規范(三)


第 三 章 基本設計規定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3.1.1條 本規范除疲勞計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用分項系數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第3.1.2條 結構的極限狀態系指結構或構件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臨界狀態,超過這一狀態結構或構件便不再能滿足設計要求。承重結構應按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達到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時的極限狀態;
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正常使用的某項規定限值時的極限狀態。
第3.1.3條 設計鋼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為二級,特殊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3.1.4條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除鋼與混凝土組合梁外,應只考慮荷載短期效應組合。
第3.1.5條 計算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分項系數);計算疲勞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變形時,應采用荷載標準值。
第3.1.6條 對于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結構:在計算強度和穩定性時,動力荷載設計值應乘動力系數;在計算疲勞和變形時,動力荷載標準值不應乘動力系數。計算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疲勞時,吊車荷載應按作用在跨間內起重量最大的一臺吊車確定。
第3.1.7條 設計鋼結構時,荷載的標準值、荷載分項系數、荷載組合系數、動力荷載的動力系數以及按結構安全等級確定的重要性系數,應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的規定采用。
第3.1.8條 計算重級工作制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吊車的橫向水平荷載應乘以3.1.8的增大系數。
第二節 設計指標
第3.2.1條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材料強度的標準值除以抗力分項系數),應根據鋼材厚度或直徑(對3號鋼按表3.2.1-1的分組)
第3.2.2條 計算下列情況的結構構件或連接時,第3.2.1條規定的強度設計值應乘以相應的折減系數:
一、單面連接的單角鋼1。按軸心受力計算強度和連接0.85;2。按軸心受壓計算穩定性
二、施工條件較差的高空安裝焊縫和鉚釘連接0.90;三、沉頭和半沉頭鉚釘連接0.80.注:當幾種情況同時存在時,其折減系數應連乘。
第3.2.3條 鋼材和鋼鑄件的物理性能指標應按表3.2.3 采用。
第三節 結構變形的規定
第3.3.1條 計算鋼結構變形時,可不考慮螺栓(或鉚釘)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第3.3.2條 受彎構件的撓度不應超過表3.3.2中所列的容許值。
第3.3.3條 多層框架結構在風荷載作用下的頂點水平位移與總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1/500,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不宜大于1/400.
注:對室內裝修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宜適當減小。無隔墻的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3.3.4條 在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中,跨間每側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制動結構,由一臺最大吊車橫向水平荷載所產生的撓度不宜超過制動結構跨度的1/2200.第3.3.5條 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柱和設有中、重級工作制吊車的露天棧橋柱,在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頂面標高處,由一臺最大吊車水平荷載所產生的計算變形值,不應超過表3.3.5中所列的容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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