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07年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7.13-20日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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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關于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事局、建委(建設局)、交通局、環保局、水利局,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147號)、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7]5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1、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 ||||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6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6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6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5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工程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6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06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5年 | ||
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05年 |
考試類別 | 所學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3年 | 6年 | 1991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3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2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8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0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999年 | 12年 | 1985年 | |||
注:“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 “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核認定和一九九七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符合下列條件人員,可免《基礎考試》,只參加《專業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
考試類別 | 所學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05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4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3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1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0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3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1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0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1998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1997年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報名程序
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選一項報名。按要求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附件2,可復印或網上下載,A4幅面,貼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蓋章)后,持有關證明材料原件(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單位出具的職業年限證明),經當地市、州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環保、水利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蓋章)后,到當地人事考試中心(院)辦理報名手續。省直單位考生,經省建設廳注冊辦資格審查(蓋章)后,到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辦理報名手續。
屬免試科目的人員,市州以下考生,須經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建設主管部門和職改部門審查(蓋章)后,辦理報名手續。省直考生,須經省建設廳注冊辦和省職改辦審查(蓋章)后,到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辦理報名手續。
中央在鄂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三、考務日程安排
(一)報名時間
2007年7月13日-7月20日(雙休日照常受理報名)
(二)考試時間:
2007年9月22日
上午
08:00~11:00 各專業知識(上)
08:00~12:00 各專業基礎(上)
下午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下)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下)
2007年9月23日
上午
08:00~11:00 各專業案例(上)
0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上)
下午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下)
14:00~18: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下)
(三)各地于2007年7月30日前將報名數據庫及試卷預訂單報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
四、考試題型及答題方式
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他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項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考生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具體的作答及評分操作按《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各專業專業案例考試及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的考試與評分辦法》(附件3)的規定進行。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藍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科學計算器(無聲、無編程功能)。草稿紙由各地統一配發,數量應滿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為幫助考生做好考試準備,報名時請各地考試主管部門將本文件的各專業考試的考生須知(附件4),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及時印發給考生。
五、考試成績及考試信息管理
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信息采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統計、分析,報名時必須采集報考人員的學歷、所學專業、性別、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規則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錄設置。請各地在報名信息采集時加以注意。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見附件13.
六、考點設置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只設省直考點。
七、考試報名費
根據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鄂價費[2005] 266號文件規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報名費15元,基礎考試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20元。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的基礎考試每人每科9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10元。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2546號文件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基礎考試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30元。根據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鄂價費[2007]136號文件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環保工程師的基礎考試每人每科8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90元。
各地人事、建設、交通、水利、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件1:《資格考試報名表》
附件2:《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和《2007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湖北 省 人 事 廳
湖 北 省 建 設 廳
附件2:
2007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5.《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8.《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9.《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0.《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1.《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2.《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27.《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29.《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007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2.《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3.《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5.《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7.《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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