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職業法規基礎知識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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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法 》 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 .總則
2 .行政許可的設定
( 1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②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③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④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⑤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 2 )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事項
上述可以設行政許可的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 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③ 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④ 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 3 )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
① 上述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② 上述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人本地區市場。
( 4 )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規定的權限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 5 )設定前的意見聽取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 6 )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評價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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