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職業法規知識點(9)


2019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職業法規知識點(9)
《 合同法 》
《 合同法 》 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合同法 》 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其中總則包括八章,即: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定。復習 《 合同法 》 ,關鍵是理解其有關定義,注意區分其不同的規定適用不同的情況。同時,通過多做復習題,以強化對 《 合同法 》 內容的理解、運用。
1 .一般規定
( 1 )立法宗旨與適用范圍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 2 )基本原則
①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② 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③ 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④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⑤ 不損害社會公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合同的訂立
( 1 )合同主體資格
與合同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2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 3 )要約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 內容具體確定; ②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1 )要約的生效、撤回和撤銷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2 )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4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l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 )承諾的生效、撤回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 )超期的承諾、遲到的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 )承諾對要約的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 5 )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①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②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④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 6 )訂立合同過程中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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