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知識_砌體結構考點:墻和柱的構造要求


墻和柱的構造要求
(一)墻和柱的高厚比驗算
1.墻和柱的允許高厚比
砂漿強度等級 |
墻 |
柱 |
M2.5 |
22 |
15 |
M5 |
24 |
16 |
≥M7.5 |
26 |
17 |
1.毛石墻、柱允許高厚比應按表中數值降低20%。
2.組合磚砌體構件的允許高厚比,可按表中數值提高20%,但不得大于28。
3.驗算施工階段砂漿尚未硬化的新砌砌體高厚比時,允許高厚比對墻取14,對柱取11
由表可見,當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愈高[β]值愈大。
非承重墻是房屋中的次要構件,且僅有自重作用。根據彈性穩定理論,僅承受自重時失穩的臨界荷載比上端受有集中荷載時要大,所以非承重墻的允許高厚比可適當提高。現行規范規定:
厚度A≤240mm的非承重墻,表16-4-4的[β]值可乘以下列提高系數μl:
當A=240mm時,μl=1.2;
當A=90mm時,μl=1.5;
當240mm>h>90mm時,μl可按插入法取值。
當非承重墻上端為自由端時,[β]值按上述規定提高外,尚可再提高30%。
有門窗洞口的墻,對穩定不利,其允許高厚比應按表16-4-4所列數值乘以降低系數μ2
2.墻和柱的計算高度H0
房屋類別 |
柱 |
帶壁柱墻或周邊拉結的墻 |
||||||
排架方向 |
垂直排架方向 |
s>2H |
2H≥s>H |
s≤H |
||||
有吊車的單層房屋 |
變截面柱上段 |
彈性方案 |
2.5Hu |
1.25Hu |
2.5Hu |
|||
剛性、彈性方案 |
2.0Hu |
1.25Hu |
2.0Hu |
|||||
變截面柱下段 |
1.0H1 |
0.8H1 |
1.0H1 |
|||||
無吊車的單層和多層房屋 |
單跨 |
彈性方案 |
1.5H |
1.0H |
1.5H |
|||
剛彈性方案 |
1.2H |
1.0H |
1.2H |
|||||
多跨 |
彈性方案 |
1.25H |
1.0H |
1.25H |
||||
剛彈性方案 |
1.1H |
1.0H |
1.1H |
|||||
剛性方案 |
1.0H |
1.0H |
1.0H |
0.4s+0.2H |
0.6s |
注:1.表中Hu為變截面構件上段的高度;Hl為變截面構件下段的高度。
2.對于上段為自由端的構件,H0=2H。
3.獨立磚柱,當無柱間支撐時,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應按表中數值乘以1.25后采用。
4.s一房屋橫墻間距;
5.自承重墻的計算高度應根據周邊支承或拉接條件確定。
表中的構件高度H應按下列規定采用:在房屋底層,為樓板到構件下端支點的距離。下端支點的位置,可取在基礎頂面。當基礎埋置較深且有剛性地坪時,則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處。在房屋其他層次,為樓板或其他水平支點間的距離。對于無壁柱的山墻,可取層高加山墻尖高度的1/2;對于帶壁柱的山墻則可取壁柱處的山墻高度。
對有吊車的房屋,當荷載組合不考慮吊車作用時,變截面柱上段的計算高度,仍可按表16-4-5的規定采用。變截面柱下段的計算高度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1)當Hu/H≤1/3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
3)當Hu/Hl≥1/2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但在確定β值時,應采用上柱截面。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無吊車房屋的變截面柱。
3.墻和柱的高厚比驗算
(1)不帶壁柱的矩形墻和矩形柱的高厚比應按下式驗算:
β=H0/h≤μ1μ2[β]
式中 Ho——墻、柱的計算高度,;
h——墻厚或矩形柱與Ho相對應的邊長;
注:1.當與墻連接的相鄰兩橫墻間的距離s≤μ1μ2[β]時,墻的高度可不受本條限制;
2,變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別驗算。驗算上柱的高厚比時,墻、柱的允許高厚比可按表16-4-4的數值乘以1.3后采用。
(2)帶壁柱墻和帶構造柱墻的高厚比驗算
1)帶壁柱墻的高厚比驗算
2)帶構造柱墻的高厚比驗算
當構造柱截面寬度不小于墻厚時,可按公式β=H0/h≤μ1μ2[β]驗算帶構造柱墻的高厚比,此時公式中h取墻厚;
當確定墻的計算高度時,s應取相鄰橫墻間的距離;當驗算壁柱間墻或構造柱間墻的高厚比時,s應取相鄰壁柱間或相鄰構造柱間的距離。
(二)墻、柱的一般構造要求舉例
為了保證房屋的空間剛度和整體性,墻、柱除應滿足上述高厚比驗算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構造要求:
1.五層及五層以上房屋的墻,以及受振動或層高大于6m的墻和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磚—MU10,砌塊--MU7.5,石材--MU30,砂漿——M5。
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墻、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至少提高一級。
2.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潮濕房間的墻,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規范的要求。
3.承重獨立磚柱的截面尺寸不應小于240mmx 370mm。毛石墻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截面較小邊長,不宜小于400mm。當有振動荷載時,墻、柱不宜采用毛石砌體。
4.跨度大于6m的屋架,跨度大于4.8m(對磚砌體)、4.2m(對砌塊和料石砌體)以及3.9m(對毛石砌體)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體應設置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墊塊,當墻中設有圈梁時,墊塊與圈梁宜澆成整體。
5.對厚度h≤240mm的墻,當大梁跨度大于或等于6m(對磚墻)、4.8m(對砌塊和料石墻)時,其支承處宜加設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強措施。
6.預制鋼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長度,在墻上不宜小于l00mm;在鋼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當利用板端伸出鋼筋拉結和混凝土灌縫時,其支承長度可為40mm,但板端縫寬不小于80mm,灌縫混凝土不宜低于C20。
支承在墻和柱上的吊車梁和屋架,以及跨度大于或等于9m(對磚砌體)和7.2m(對廓共和料石砌體)的預制梁的端部,應采用錨固件與墻、柱上的墊塊錨固。
7.填充墻、隔墻應分別采用拉結條或其他措施與周邊構件可靠連接。
8.山墻處的壁柱宜砌至山墻頂部。屋面構件應與山墻可靠拉結。
9.砌塊砌體應分皮錯縫搭砌。上下皮搭砌長度,不得小于90mm。
當搭砌長度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在水平灰縫內設置不小于2ø4的鋼筋網片(橫向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m),網片每端均應超過該垂直灰縫,其長度不得小于300mm。
砌塊墻與后砌隔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400mm在水平灰縫內設置數量不小于2 ø 4、橫筋間距不大于200mm的焊接鋼筋網片。
混凝土砌塊房屋,宜將縱橫墻交接處,距墻中心線每邊不小于300mm范圍內的孔洞,采用不低于Cb20灌孔混凝土灌實:
灌實高度應為全部墻身的高度。同樣對墻體的下列部位,如未設圈梁或混凝土墊塊時,也應采用不低于Cb20灌孔混凝土將孔洞灌實:
格柵、檁條和鋼筋混凝土樓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砌體;
屋架、梁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小于600mm,長度不小于600mm的砌體;
挑梁支承面下,距墻中心線每邊不小于300mm,高度不小于600mm的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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