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1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
6《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二、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海防法》第95條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2、內水: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3、濱海濕地: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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