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規劃編制機關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規劃編制機關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規劃編制機關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 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 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劃編制單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有失職行為,一般有下列五種情況:
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做環境影響評價的;
按規定應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只在規劃中編寫 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的;
應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而未征求的;
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不附公眾意見是否采納說明的;
規劃編制機關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資料,或者工作 不負責任,致使評價結論失實的。
法律中還規定,規劃編制機關除有違法事實外,還必須有違法后果,即規劃編
制機關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 的,才承擔法律責任。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一般認為是評價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 不符。環境影響評價是否嚴重失實可從三方面判定:
以有關部門代表和老師組成的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時,認 為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的環境影響評價有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環境影響評價結 果有誤,嚴重失實,審查小組有上述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的;
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時,發現規劃實施后產生的 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與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有明顯差異,嚴重失實,帶來不良的社會 影響或環境影響的;
規劃實施后,產生的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與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明顯不同, 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或環境影響,被公眾舉報的。
2.規劃編制機關責任人員的處罰
規劃編制機關具有上述違法事實和違法后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規劃 編制機關中直接負責規劃編制并對規劃編制違法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 括對違法行為做出決定或者事后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和放 任,對違法行為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指在規劃編制過程 中沒有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劃編制工作人員),要 承擔法律責任,由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上級機關系指規劃編制機關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上級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是其所屬有關部門 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級機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是其所屬有關部門的 直接上級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 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規劃編制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 價法》規定,上級機關根據違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出具體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公務員 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規劃編制機關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 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監察機關根據違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罰的監察決定 或監察建議,按國家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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