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案例分析》考點:市政開發類建設項目


市政開發類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涉及的考試大綱及內容概要
一、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
二、項目的工程分析
三、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中環評重點的確定和專題的設置
四、市政開發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整體思路和技術路線
內容講解
一、概述
市政開發類項目主要建設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區域,此類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為施工期的噪聲和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運營期的油煙、噪聲等對周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城市公用工程如供水管道等建設項目,運營期環境影響較小,主要考慮其它項目的建設不要對此類項目產生影響。此類項目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城市發展規模等,項目運營過程中防止泄漏等事故的影響。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 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2、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3、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因機車運行造成的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4、防治民用航空器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 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5、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港口建設應當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并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休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
等效聲級LAeq dB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1、 0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dB執行。
2、 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3、 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 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5、 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建筑施工廠界噪聲限值》(GB 12523-90)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01)
1、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系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2、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3、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熟悉一類區域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一類區內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新建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三、主要環境影響
1)施工期
施工期的環境影響主要包括施工噪聲和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因此要加強施工管理,盡量減少施工期的環境影響
2)運營期
運營期的環境影響根據具體項目的而不同。如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項目運營期的環境影響主要是生活污水、取暖鍋爐廢氣、地下車庫的噪聲和廢氣、生活垃圾等。同時應該注意外環境噪聲對住宅小區的選址和布局,盡量避免交通噪聲、商業噪聲等對小區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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