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十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了解總體原則;
1、總則
1.1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 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了解危險廢物的處置方式和要求;(7、8)
7、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7.1 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位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 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 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 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 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 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
8.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 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一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 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 要做好請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 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 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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