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知識:污染物排放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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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SO2和NOx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CPEIA、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熟悉本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二、三類區系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本標準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SO2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SO2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3.熟悉一類區域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根據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該標準中適用的鍋爐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禁止在一類區內新、擴建污染源的規定。
4.熟悉新建鍋爐房煙囪高度的有關規定
⑴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①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②鍋爐房裝機總容量>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EI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 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⑵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 EI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⑶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以上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了解鍋爐安裝連續監測裝置的有關規定
≥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鍋爐煙塵測試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T16157―1996的規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監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臺容量≥14MW(20t/h) 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氣中煙塵、SO2 排放濃度的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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