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知識點:公眾參與的一般規定
更新時間:2014-06-20 09: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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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知識點如下:
根據《環評法》第21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上述規定表明:
1.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的范圍:規定需進行公眾參與的只限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編制報告表、登記表類的項目不特別要求進行公眾參與工作。
2.公眾參與組織者:負責進行公眾參與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而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單位;
3.公眾參與時機:組織進行公眾參與的時間是在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
4.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是由建設單位以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如召開座談會、發調查函等)征求公眾意見,給建設單位以比較多的選擇途徑。
5.公眾參與意見的法律地位: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從法律上確認了對有關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是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一個附件,沒有這一附件,環境影響報告書不應當被視為完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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